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金*,李*秋)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金*,李*秋保管不善,将113(2009)字第00**7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金*,李*秋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