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南岸不动产作废(2025)字第(1421)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声明
序号 |
证载权利人 |
不动产房屋坐落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1 |
李*琳 |
南岸区*号负1-4、1-5、1-6、1-7、1-8、1-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号 |
渝(2023)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4*号 |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