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刘*龙,唐*利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刘*龙,唐*利因保管不善,将北新高112房地证2008字第01*6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龙,唐*利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