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谭*)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谭*保管不善,将北新高112(2009)字第0***3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谭*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