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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不动产作废(2025)字第(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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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南岸不动产作废(2025)字第(1705)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渝2025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74* 号

陈*佳

土地/房屋

500108102002GB00581F00010149  

南岸区*号826-4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