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声明(2025)字第(3117)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韦*蓝因保管不善,将106房地证2014字第2*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韦*蓝
2025年 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