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徐*建,龙*梅
徐*建,龙*梅保管不善,将渝(2016)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0***899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建,龙*梅
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