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声明(2025)字第(3146)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明,张*因保管不善,将房权证106字第11*号、南国用2004第04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世明,张嵬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