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声明(2025)字第(3344)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曾*晶,曾*因保管不善,将南岸区*号10栋24-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曾*晶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