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作废(2025)字第(2148)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渝2016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72*号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500108101002GB00599F00010024
南岸区*号附90号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