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冉*华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冉*华因保管不善,将115房地证2014字第02**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冉*华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