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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不动产作废(2026)字第(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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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南岸不动产作废(2026)字第(215)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渝(2017)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9*号、渝(2019)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8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南岸区*号6幢17-3号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