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南岸不动产作废(2026)字第(215)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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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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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2017)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9*号、渝(2019)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82*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
南岸区*号6幢17-3号 |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