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声明(2026)字第(0387)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李*,郑*祥因保管不善,将111房地证2007字第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李*,郑*祥
2026年 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