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作废(2026)字第(311)号
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房地产权证书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106房地证2015字第1*号
何*渝,王*洋
南岸区*号23幢25-4号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