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不动产登记声明(2026)字第jx0214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刘*静 因保管不善,将103房地证2015字第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静
2026 年 2 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