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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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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因保管不善,将115房地证2013字第149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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