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张*晶,喻*全
张*晶,喻*全因保管不善,将103房地证2012字第0**94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晶,喻*全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