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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6604/2020-059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矿产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重庆市探矿权公开出让公告(渝矿探出字〔2020〕 1号)

重庆市探矿权公开出让公告

渝矿探出字[2020] 1

根据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对以下探矿权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202012312:00-202022612:00。公告日期内有2家以上(含2家)申报的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另行通知;公告时间内只有1家单位申报的将采取挂牌出让。本次公开出让的探矿权采用现场交易,出让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竞买申请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到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和资源交易分中心索取相关资料并进行报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B10栋,联系电话:023-63628117,联系人:王先生。

本次公告将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ghzrzyj.cq.gov.cn、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qggzy.com发布。

序号

探矿权名称

地理位置

勘查

矿种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勘探面积

(平方公里)

勘查阶段

勘查水平

出让年限(年)

出让收益底价

(万元)

 

保证金金额 (万元)

TGC20001

重庆市南川区龙骨溪背斜南段北西翼水泥用灰岩矿

南川区南平镇天马村

水泥用石灰岩

详见《竞买须知》

0.2885

空白区

+890米至+660

5

14705.96

2972

TGC20002

重庆市南川区南城双河村电石用制灰用石灰岩矿

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双河村

电石用灰岩、制灰用灰岩

详见《竞买须知》

0.5086

空白区

+940米至+780

5

27913.6

5613

 

备注:

一、序号TGC20001- TGC20002探矿权出让人: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大道339号,联系人:王伟,联系电话:023-71678274

二、保证金户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帐号: 697 826 566

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22612:00。如成功竞得,已缴纳的保证金可抵作探矿权出让收益,由竞得人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如未竞得,可在成交日之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三、探矿权竞买人资格要求:

(一)竞买人须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1TGC20001竞买申请人为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具有“水泥制造、销售和具有熟料新型干法旋窑;

2TGC20002竞买申请人为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具有“生产、销售电石”和经信委批准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二)竞买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竞买:

1.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内;

2.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在自然资源部联合惩戒备忘录或重庆市信用惩戒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内限制禁止参与采矿权出让的;

3.被吊销采矿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

四、风险提示:

(一)本探矿权区块范围内,可能存在有基本农田及建设项目,竞得人进行的勘查、开发活动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改变基本农田现状,不能对已有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

(二)竞得人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该宗探矿权的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等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竞得人须在取得了勘查许可证获得后方可开展勘查工作,并且在勘查、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勘查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四)非因出让人过失造成的探矿权损减(包含但不限于勘查区块面积缩减、勘查许可证废止、勘查许可证被吊销、出让合同终止等),出让人已经收取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等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五)矿产资源勘查有着不可预见的风险,竞买人须慎重并自行承担风险。出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的情形,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1、在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区块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不能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2、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政策变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对探矿权造成不利影响;

3、以往开展的地质工作及形成的地质勘查资料存在瑕疵;

4、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探矿手段、选矿方法的限制或不能转为采矿权的;

5、不可抗力的影响。

五、其他重要提示:

(一)竞得人在探矿权区块范围内开展勘查工作中,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因勘探工作需要造成的破坏应及时进行修复。

(二)公开出让估算的资源储量范围外新增的资源储量可能需要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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