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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广阳岛片区规划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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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家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把广阳岛建设成为“长江风景眼、重庆生态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广阳岛,位于重庆主城区东部铜锣山和明月山之间,是长江上游面积最大的江心岛。

本决定所称广阳岛片区的范围,以广阳岛为中心,东至南岸区界及江北区鱼嘴镇界,南至东西大道和南涪路,西至南岸区南山街道界、南山街道大坪村界以及江北区铁山坪街道铁山社区界,北至沪渝高速公路,面积约一百六十八平方公里。

二、广阳岛片区建设坚持战略统筹、规划引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科学制定和实施广阳岛片区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生态人居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广阳岛片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根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综合交通规划、综合管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

三、广阳岛片区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立足自然生态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充分利用和发挥广阳岛及周边区域独特的山水环境特色,统筹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广阳岛片区规划应当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广阳岛片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市和南岸区、江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广阳岛片区规划,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建立规划编制与实施动态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各类规划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时序和优先建设的重点项目,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广阳岛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四、编制广阳岛片区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遵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的研究,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编制广阳岛片区规划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广阳岛片区规划,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五、广阳岛片区实行全域严格规划管控。

广阳岛片区的规划管控范围,由总体规划划定,按照管控强度分为核心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协调管控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核心管控区为广阳岛,面积约十平方公里。

(二)重点管控区为核心管控区以外,东至绕城高速公路,南至开迎路,西至规划快速路六纵线、兰草溪,北至福宏大道的区域,面积约四十一平方公里。

(三)协调管控区为除核心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外的其他区域,面积约一百一十七平方公里。

规划管控区具体范围的调整,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广阳岛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批准总体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广阳岛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分级细化规划管控要求,严格控制规划人口总量和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塑造城市天际线,严格控制水岸线,保护自然山脊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篇章(说明)。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广阳岛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规划修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阳岛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综合管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协调交通和管线设施建设与其他建设、地面建设与地下管线综合利用的关系,对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八、核心管控区应当按照广阳岛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空间布局、建筑高度、建筑风貌和形态,进行严格管控,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

核心管控区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植物种植区域和滩涂、水体等生态用地占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二)建(构)筑物、道路和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三)建筑总规模不超过二十万平方米;

(四)标志性景观建(构)筑物高度不超过七十米,靠山建筑高度不超过相邻山体地坪标高,其他建筑高度不超过十五米;

(五)一切建设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九、重点管控区的建设,应当按照广阳岛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并对建筑风貌以及形态进行明确和严格管控。城市形象塑造应当充分体现山地特色、巴渝韵味和绿色生态,重点管控区应当对重要区域和地段开展城市设计。

严格划定山体、水系、绿地系统、景观视线通廊等生态保护重要区域。优化广阳湾、铜锣湾片区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新规划的建设项目的容积率不超过1.5。完善环境保护配套及绿化工程,提升城市发展品质。

严格控制重点管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以多层建筑为主,鼓励建设低层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滨水头排建筑高度不超过十二米。确需超过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协调管控区应当按照广阳岛片区总体规划,深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工程,塑造与山水环境协调的整体景观。

严格控制协调管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形成高低错落的城市天际轮廓线。规划六纵线以西,绕城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十八米;铜锣山、明月山管制区范围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十二米;其他片区鼓励建设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四十五米。确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厂房、仓库、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最大建筑高度,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确定。

发展绿色交通,倡导使用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加强绿色建筑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生态人居环境水平。

坚持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智能化、智能产业化的原则,引导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产业发展。重点聚焦生态科技、文化旅游、健康休闲、会议商务、生态农业等领域,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功能品质,提高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

十一、广阳岛片区生态规划应当构建以广阳岛为核心的放射型、网络化生态格局。明晰蓝绿空间系统,加强滩涂、湿地保护。构建公园体系,形成“园中有城、城中有园”的城市环境。对需要修复的生态环境提出修复措施,对山体、水系等生态廊道提出分级保护要求。有序增加绿地、森林总量,提升生态环境品质。

广阳岛片区应当加强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施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推进各类废弃物无害化综合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广阳岛片区实行严格生态保护。核心管控区禁止土地出让和商业开发建设。重点管控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建筑高度和开发强度,禁止破坏广阳岛整体景观的活动。协调管控区禁止有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活动。

广阳岛片区涉及到的生态保护红线、森林公园、三峡库区消落区和铜锣山、明月山管制区等各类保护地,依法严格管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广阳岛片区的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编制生态保护负面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阳岛片区规划、建设和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确保广阳岛片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建设有序推进。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广阳岛片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等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广阳岛片区规划、建设和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相关区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广阳岛片区规划管控和建设的要求,做好广阳岛片区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十四、市、相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通过调研、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广阳岛片区规划、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各项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使职权情形的,向有关机关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执行本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

十五、违反本决定规定,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本决定确定的职责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广阳岛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对不符合本决定规定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十六、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