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60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实施,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护川渝地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维护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嘉陵江流域开展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嘉陵江流域,是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嘉陵江干流、支流和水库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合川区、北碚区、渝北区、潼南区、璧山区、铜梁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永川区、大足区、江北区、梁平区、城口县、九龙坡区。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推进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
三、市人民政府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合作。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毗邻的四川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处理。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信息共享系统,推进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数据互通共享。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横向补偿制度,将跨界断面水质等要素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生态保护补偿依据。
六、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四川省同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
七、市人民政府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协商统一制定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会同毗邻的四川省同级人民政府加强跨界水体污染联防联控,统筹嘉陵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八、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四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要素,指导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健全生态功能空间管控体系,划定嘉陵江流域生态缓冲带,加强河道岸线及沿江林地、湿地保护,强化水土保持,提升水生态修复能力。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四川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嘉陵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规范休闲垂钓活动,加大对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
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四川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跨界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加强嘉陵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的监督,确保其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完善生态流量监控设施,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水量泄放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加强水生态环境标准会商,协商统一嘉陵江流域水污染排放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风险管控措施。
十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部门与四川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界河流、水库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等监测网络体系,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进行预警预报会商。
十二、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四川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嘉陵江流域联合河湖长制,定期开展跨界河流联合巡河工作。市级河湖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河,区县级河湖长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联合巡河。
十三、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四川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和协同处置机制,联合推动水生态环境风险联合防控以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和联动处置,可能或者发生跨界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协同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突发水污染事件后水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十四、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四川省同级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对嘉陵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四川省同级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互告知制度,及时通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预防和处置跨界污染纠纷。
十五、相关司法机关会同四川省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协同办理侵害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的跨界案件,共同预防和惩治嘉陵江流域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和推动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维护水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相关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会同毗邻的四川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