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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7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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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资函〔20211472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73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杨述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产业园区工业用地征地报件相关规费的建议》(第0673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林业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征地统筹费有关情况

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发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在审批土地时,应征收征地统筹费,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为了落实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原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出台相关文件,按土地用途规定了征地统筹费的缴费标准每亩0.5万元-3万元,并对国家和市级以上政府性投资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政府性投资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免收征地统筹费。

为保障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和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养老保险待遇的及时发放,20201019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征地统筹费收缴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2024号),工业用地征地统筹费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亩2万元 ;20201028日,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征地统筹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建〔2020307号),明确了“国家和市级以上政府性投资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以及政府性投资的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不再免收征地统筹费”。 鉴于此,目前不具备工业用地征地统筹费恢复0.5万元/亩和教育用地免缴征地统筹费的条件。

二、关于耕地开垦费有关情况

我市各区县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所得,主要是用于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整治项目,以保障我市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您提及的占补平衡费用(水田30万元/公顷,耕地18万元/公顷,粮食产能20万元/万斤),是我市2018年参照耕地开垦费标准(2万元/亩)制定的最高市场交易价格,而我市耕地开垦费已20年未调整,因此,该价格整体偏低,已不适应当前耕地保护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随着我市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目前的占补平衡指标市场交易价格已与补充耕地成本基本持平。按照补充耕地核实认定和上图入库政策要求的新要求,同时,我市耕地后备资源开垦条件越来越差,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亩均投资将大幅上涨,当前的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格将与补充耕地成本出现倒挂。

由于我市目前占补平衡指标价格相比其他省市偏低,特别是水田指标价格,导致区县通过旱改水等途径生产水田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区县惜售指标特别是水田指标,对我市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此,目前我市不具备占补平衡费用下调30%的条件

三、关于植被恢复费有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6-80元。市级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其中40%统筹用于全市范围,60%通过市财政专项返还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区县。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十条规定: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降低产业园区用地规费和公益林征收标准,属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调整权限在财政部等中央有关部门。此外,降低公益林征收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的规定,也不符合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的精神。

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区县政府结合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尽量避让优质耕地和公益林,降低用地成本。同时,我局将继续从规划和用地方面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予以支持保障。

此答复函已经扈万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