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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0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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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资函〔20211455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09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张春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区县分成比例的建议》(第0909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原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情况。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原矿业权价款改革而来,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20068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规定了“自200691日起,矿业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20%归中央,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根据我市矿业权两级管理行政体制和矿业权出让实际情况,原来我市确定了矿业权价款按照发证权限征收,中央与市、区县分别按28比例直接分配原则。2017年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将矿业权价款改革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调整为462017年,市财政局、原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7584号),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沿袭“按发证权限征收,中央与市、区县(自治县)分别按46比例直接分配”的方式。

二、原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方式需要改革。渝财建〔2017584号执行以来,逐渐暴露出原有分配方式的一些问题,主要有:部分区县为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留成当地,采取将矿产地以大化小或越权审批方式违规出让矿业权,不利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集中量大的矿产地由市级审批,资源分散量小的矿产地由区县审批,不能体现矿业权出让收益向矿产地倾斜原则;机构改革管理体制变化,主城及近郊区县不再具备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相应区县财政将面临无出让收益收入,不利于这些区县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2020429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渝财建〔202080号),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方式调整为中央、市级、区县财政按照433比例分成。

三、现行分配比例符合矿业权出让改革方向。2019123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按照自然资规〔20197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情况,2020423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意见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6号),我局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钴、磷、萤石等11中战略矿产矿种出让、登记,其余矿种均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出让、登记。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市级、区县财政按照4:3:3比例分成,既维护了中央、市级财政收益,也贯彻了出让收益向区县倾斜的精神,也符合矿业权出让改革的方向。

此答复函已经扈万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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