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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0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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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资函〔20231260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08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潘晓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涪陵区纳入首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试点的建议》(第05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2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探索解决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同时,明确指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

202211月,国家对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地在保留原有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按不超过本省份区县数量10%比例选取试点区县。试点区县选取要满足“入市需求集中、工作基础好、土地管理水平高”三个条件,并优先考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以及农村改革试验区所在区县。按照国家要求,我们经过认真研究,综合考虑各区县情况,统筹提出了申报试点区县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已向自然资源部申报了试点区县名单,暂不涉及涪陵区。

关于农村产业用地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六十条、自然资源部等3部委《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资〔202253号)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也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对于涪陵区农村产业项目,可以根据上述政策,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通过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项目融合发展。

此答复函已经扈万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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