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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4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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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资函〔20231521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48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徐利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实施细则的建议》(第0548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户属绿化平台产权认定的问题

合法建造房屋属于取得权利的事实行为,经规划批准的户属绿化平台属于合法建造房屋的一部分,是每户的专有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十一条,物权自合法建造行为成就时已发生效力;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综上,经规划批准的户属绿化平台,合法建造行为成就时物权已生效,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业主享有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业主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业主享有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作为不动产单元的整体,应一并申请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规划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问题

规范我市规划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标准,20191024日,我局印发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渝规资规范〔201926),将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计算适用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计算适用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渝规资规范〔201915)中算法不一致的条文进行了统一,文件印发后,首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以及办理选址意见书或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计算执行该规则,户属绿化平台在规划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计算中计算规则是一致的,均为计算1/2建筑面积。

三、关于土地出让费用计算的问题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行为,我局启动修订了原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文,对已供应土地经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等改变土地利用情况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核实确认书》等规划批准文件作为核算应补缴地价款的依据,合理收取土地增值收益;取得房测报告后不再涉及补缴地价款和修订土地合同事宜。

四、关于普通住宅增值税税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为了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尽可能降低开发企业纳税负担,经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按可上浮比例的最高上限执行,具体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该标准已是规定幅度内的最大力度,暂无调整空间。

如果纳税人增加非普通住宅开发,理论上可能影响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但实际影响土地增值税税负和优惠政策享受的因素不仅仅是单套建筑面积,还包括房屋的销售价格、土地取得和开发成本、房屋的建造成本等。因此,增加非普通住宅并非一定增加税负,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也不一定能够享受优惠政策。

此答复函已经扈万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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