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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2021-01-19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违法单位统一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渝规罚市局字(2019)第0001号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修建轨道交通9号线二期工程区间(起点~丛岩寺站后高架区间)案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91500000202807531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修建轨道交通9号线二期工程区间(起点~丛岩寺站后高架区间)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免于行政处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9.3
2 渝规罚市局字[2019]第2号 中国石化集团重庆川维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修建案 中国石化集团重庆川维化工有限公司 915000002028037689 未经批准占地4921.36平方米修建硫酸储罐、道路及相关附属设施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违法占地4921.36平方米进行建设废硫酸储罐、道路等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03535元。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12.13
3 渝规资执法〔2019〕12号 重庆市秀山县华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勘查案 重庆市秀山县华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91500241MA5U51DC44 未经批准勘查地热水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无证勘查行为予以警告;
三、处罚款3.1万元人民币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7.5
4 渝规资执法〔2019〕15号 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南方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91420000177566464U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一、对湖北地勘公司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7254561.84元的7.5‰罚款额标准予以罚款129409.21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晓明按单位罚款数额的7.5%予以罚款9705.69元。                         二、对江西南方公司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7254561.84元的7.5‰罚款额标准予以罚款129409.21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卫东按单位罚款数额的7.5%予以罚款9705.69元。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7.18
胡晓明 420500196702172337
江西南方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91360103705739059T
徐卫东 362223196801282658
5 渝规资执法[2019]19号 重庆冠强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重庆冠强实业有限公司 91500116060516076N 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责令重庆市冠强实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420平方米(折合8.13亩)的集体土地。2、没收重庆市冠强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5420平方米(折合8.1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15元/平方米的罚款额标准处以罚款81300元人民币。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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