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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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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局制定出台了《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6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2019年12月3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7号文,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规范改革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本《意见》。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意见》主要依据《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等文件制定。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分。《意见》按照“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原则,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和已建矿山增列开采煤层气矿业权的出让、登记,其他矿产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此外,对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产,矿区范围跨区县的,明确由相关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定管辖;对开采共伴生矿种的,按开采主矿种的出让登记权限管理;对变更矿种或增列开采主矿种的,按变更后的矿种或增列后排序在首的主矿种的出让登记权限管理。

(二)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占用费(使用费)征收管理。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占用费的征收和退还权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矿山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明确矿区范围跨区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使用费)的征收和退还,属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权限的,由出让登记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出让登记权限的,由矿山主井口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意见》明确需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使用费)中央分成部分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市财政局向财政部地方监管局提出申请。

(三)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为更好地服务于矿业投资人,便于矿业投资人了解可投资项目,《意见》规定了市和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共享矿业权出让项目库有关信息,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出让项目相关信息。

(四)严格矿业权设置条件。规定了矿业权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并对禁止新设矿业权的区域、矿种以及矿业权出让年限、最高和最低规模、设置矿业权勘查工作程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规范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管理。明确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申报范围为需要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出让收益的新立(含探矿权转采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增划资源、缩小范围、勘查开采主矿种、增列矿种)、延续(在已取得的矿业权范围内新增资源)等矿业权。从减少前期工作时间,提高效率,方便矿业权人出发,将出让项目计划申报分两类程序。一类是需要区县政府同意,区县部门联合选址的。包括新立(含探矿权转采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增划资源、开采主矿种)矿业权。另一类是不需要部门联合选址的已建矿山,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上报。包括变更(缩小矿区范围、增列矿种)、延续(已设矿业权范围内新增资源)矿业权。对因矿区范围发生变化超过原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范围的,规定了应按原申报程序调整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

(六)规范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将矿业权出让前期报告统一为《矿业权出让技术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由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的市或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等矿业权登记所需要件资料和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等技术报告的编制,由矿业权人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相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由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的市或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七)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情形外,其他矿业权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矿业权出让前应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平台同步发布出让公告。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八)明确协议出让范围和程序。协议出让范围严格限定于两类情形:一是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二是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同类矿产指《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拟协议出让范围指垂直投影范围,水平方向不得超出已设采矿权的拐点坐标范围。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细目在附件1中作了明确规定。协议出让的程序是: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出让方案确定后,将拟协议出让的矿业权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协议出让相关信息在自然资源部、同级人民政府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开。同级人民政府不同意协议出让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

(九)积极推进“净矿”出让。为方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意见》规定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探索其他矿种“净矿”出让。鼓励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打捆出让,鼓励对采矿用地、用林、用草、搬迁安置、资产评估等统一确权估价,在出让收益外单列。

(十)精简矿业权登记要件和流程。一是简化矿业权申请要件,不再将矿业权申请人资质证明材料、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闭坑地质报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等作为矿业权申请登记要件。附件2详细罗列了矿业权登记要件清单。二是简化了探转采登记程序。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程序与采矿权新立登记程序合并,不再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申请人按照采矿权新立登记提交要件,直接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附件3通过流程图形式对矿业权出让登记流程进行了描述。三是按照“放管服”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原则,规定申请人在取得矿业权后,通过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开经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改革储量管理。除按规定应报自然资源部储量评审备案外,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市级颁发矿业权证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市地调院具体实施;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颁发矿业权证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自2020年5月1日起,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不再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仅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直接评审备案,其余情形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储量统计和直报工作要求,在储量评审备案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储量评审备案结果上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储量评审备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020年5月1日起编制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执行自然资源部修订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十二)具体事项办理。对矿业权登记期限、矿种变更或增列矿种、探矿权转采矿权登记、出让收益征收、煤层气矿业权管理等具体事项办理作出了规定。其中,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结合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要求,继续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文)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7〕584号)管理规定执行。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通知》公开征求了本系统、市级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62条,采纳48条,未采纳14条,未采纳的意见主要是与上位法规定不符。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