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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2020年版)》解读

日期:2020-12-28

一、制定背景

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2018年1月我市首次公布了23个主矿种、46个亚矿种采矿权出让基准价和23个主矿种、43个亚矿种探矿权出让基准价,有力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2018年、2019年、今年1~7月全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入库分别为7.29亿元、14.76亿元、11.26亿元,呈逐年上升趋势。

根据全市矿产品监测统计成果,煤炭、碎石、水泥等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2020年版)》(以下简称“基准价”)。

二、《基准价》的主要内容

《基准价》主要内容包括采矿权出让基准价、探矿权出让基准价和使用说明。

(一)采矿权出让基准价,区分主城都市区、渝东北和渝东南,公布了22个矿种的出让基准价。其中的固体矿产以矿区范围内资源量(含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为准,地热、矿泉水以允许开采量为准。

(二)探矿权出让基准价,区分主城都市区、渝东北和渝东南,公布了20个固体矿产矿种的出让基准价,矿产资源包含查明矿产资源和潜在矿产资源;区分主城都市和渝东北渝东南,公布了地热(沉积地层型)和矿泉水2个液体矿产矿种出让基准价,其中基准价按照单宗不超过5平方公里、成井一口、探采年限15年测算。

(三)使用说明对基准价的适用范围、使用要求、测算公式等进行了明确。

  (四)基准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矿业权评估价值低于基准价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尚未成交的,以协议方式出让尚未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开展评估确定起始价、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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