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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3-25

一、为什么要修订《重庆市规划局规划公示管理办法》

重庆市规划局2014年4月出台了《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渝规发〔2014〕60号 ),有效规范了重庆市城乡规划公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城乡规划工作方式的改进,社会各界对于规划工作参与的热情愈发增长,对规划公示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2016年11月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该条例对城乡规划的公示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同时,此外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充分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利害关系人对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也是修订《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重要考量。

  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适用范围

鉴于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示公告行为涉及面较广,且我市市级、区(县)级城市规划管理职能设定具体情况在各地均存在较大差异,考虑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原计划仅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行为,考虑到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尚未制订规划管理公示办法,建议将适用范围覆盖全市行政区域。

、制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建规〔2013〕166号)

·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14号)

、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阐明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公示情形、利害关系人、不予公示情形等,规范了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前告知制度、反馈意见告知及处理等。

一是规范了公示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主城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实施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

二是丰富了公示的方式

《办法》明确,城乡规划公示可采取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市规划展览馆、项目现场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多渠道的公示方式,充分保障了城乡居民可以以不同方式获取规划信息

是明确了公示时间

《办法》明确,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其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程序办理控规修改的,在报送审批前,其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按照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控规修改的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为7日;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的工作时限,公示时间系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示反馈截止时间的期间。

是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界定了利害关系人

《办法》界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一)已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对房屋进行销售,对原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房屋的买受人;

(二)对于之前依据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核发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总平面进行修改的以及虽未修改总平面图,但对未销售楼栋平面进行调整,导致增加住宅户数的,已购买前期房屋的买受人;

(三)对依据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涉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已购买前期房屋的买受人;

(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行政管理时认为直接涉及其利益的其他相关人。

是区分了不予公示的情形

《办法》明确,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不予公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建设项目,不予公

修改依法审定的同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公示:

(一)商品房开发项目未销售前调整商住比例且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未销售前对方案进行修改、保障性住房项目未分配前对方案进行修改的;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楼栋已销售,待建未销售楼栋在不增加住宅户数、不减损相邻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户型平面调整和对建筑外立面色彩、材质调整的。

是规范了公示意见的处理

《办法》明确,组织公示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应对反馈的书面意见进行汇总,在意见反馈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一)无反对意见或有反对意见,但反对的理由与公示事项无关的,依法办理公示事项的报批及审批手续;

(二)有反对意见且反对的理由与公示事项有关的,应采纳合理性建议,并决定是否办理公示事项的报批及审批手续;

(三)在公示内容中告知了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虽未收到听证申请,但经公示发现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可能引起重大社会矛盾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听证。

是明确了公示的内容

《办法》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内容。

是明确了施行起始时间

《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渝规发〔2014〕60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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