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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听证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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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听证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37号)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听证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5〕4号)施行期间,在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施行时间久远,且随着国家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出台,对听证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原文件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工作实际,所以我局在原文件基础上,按照上位法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征求意见情况

《听证办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特别规定、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其中:总则主要是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听证原则;一般规定主要是依职权召开的听证会和依申请召开的听证会的情形、程序,听证参加人,延期听证,中止听证,终止听证等规定;特别规定主要是规划编制与修改需要组织听证的情形,行政许可需要组织听证的情形,利害关系人的界定,重大利益的界定,未组织许可听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听证办法》在起草论证阶段,征求了各区县局、局属各单位、相关处室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2条,其中采纳7条。

三、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听证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组织实施听证的均适用,并没有要求区县局参照或另行制定。

(二)职责分工。《听证办法》第三条明确依照本办法对拟作出行政行为组织实施听证的,由主管部门的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明确了经办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具体职责。

(三)听证事项。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依申请召开的听证会主要情形:一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报批前;二是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三是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四是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前需要依法告知听证权利的;五是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认为需要告知听证权利其他情形。并且明确规定了组织听证的程序。需要说明的是《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将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例入依职权听证的范围,我局在起草论证《听证办法》过程中,发现每年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数量巨大,如全部按要求依职权进行听证不可能实现,经请示自然资源部,将其列入依申请听证范围,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报批前,书面告知或公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有申请则组织听证,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同时,我局认为国土空间规划已涵盖矿产资源规划,所以不再单独列出。

(四)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在《听证办法》中用两条内容分别对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过程中的利害关系人和国土空间规划行政许可中的利害关系人进行界定。

(五)重大利益的界定。《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主要是对已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并进行销售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涉及建设用地范围、地上建筑总规模、小区出入口位置,以及各期共有和共同管理的绿地、配套设施的规模和位置调整的,认定为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