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和优化农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必要性。按照“放管服”改革以及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2月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事指南的通知》,要求实现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全市“一套标准”,明确市级部门确定区县审批事项的申报要件和办理流程。目前,市级层面仅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72号)对村民宅基地审批的办理手续、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历时已近8年;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未进行统一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要求,有必要制定文件对全市农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报批要件、程序进行统一规范。
(二)制定文件依据。主要依据有:《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原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2日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010年3月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2月27日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72号);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7年3月10日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7号);原重庆市规划局2018年9月30日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8〕98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和优化审批要件。其中,宅基地申报要件精简了4项,由渝办发〔2011〕372号文件要求的10项整合精简为6项(将书面申请、申报表整合为申报审批表,将因地灾迁建的地灾鉴定材料、拟选址不受地灾威胁的意见并入申报审批表中,按要求删除了兜底条款“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申报要件市级层面上无具体文件规范,《通知》按有关规定分别明确了6项申报要件(具体见《通知》附件1-2)。
二是明确了农村三项用地的审查报批程序和时限,明确了每个环节需审查的主要内容。其中,宅基地申报与渝办发〔2011〕372号等现行规定基本一致,即由村民小组就是否同意占地建房等进行讨论,乡镇政府就拟选址是否位于地灾易发区等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就是否符合规划等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对审查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区县局10个工作日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用地申请就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等进行审查。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是要求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跟踪服务、落实好宅基地审批“三到场”,从严控制用地标准等。
(二)关于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通知》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建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持相关申报要件,按规定程序申请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审查并送区县政府批准。同时,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关于创设性做法。《通知》明确农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申报要件的同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制订了相关申报材料文本格式,对农户申报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实行“表格式”报批,为实现全市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一套标准”奠定了较好基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