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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复垦指标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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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我市按照“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矿山生态修复为重要抓手,助推我市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我局形成了《关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复垦指标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进行政策解读:

一、 一、出台《通知》的目的和意义

2018年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8〕55号),有序的推动了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但通过近两年的工作开展,可以通过自然恢复以及简单工程修复的矿山已不多,剩余矿山大多需要通过工程措施进行生态修复,同时,我市矿山所处位置多为地形复杂区域,安全治理任务重,生态修复难度大,资金需求量大。加之自然资源部部署了长江及主要支流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到2020年前我市需完成2000公顷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各区县资金压力巨大。为加快推进我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解决矿山生态修复资金压力,切实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我局依据《地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研究,形成了《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复垦指标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通知》具体内容解读

(一) (一)明确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指标交易范围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一是明确了可作为地票进行交易的必须是符合《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复垦条件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且需通过工程措施生态修复后形成的减少建设用地指标。二是明确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是指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矿山,以及区县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认定为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矿山。

(二)要求依规有序组织指标交易

一是明确交易主体,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需取得《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备案号后,由区县政府或其授权委托机构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申请地票交易。二是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要求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对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上确认减少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地票进行交易,交易价款据实扣除复垦工程成本后,净收益的15%归集体经济组织,剩余收益由区县政府统筹,优先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及解决矿山历史遗留问题。三是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生态修复,明确社会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取得指标交易收益。

(三)强化组织管理

    为强化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复垦指标交易监督管理,对区县相关部门尤其是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了相应要求,一是要求区县各部门之间加强工作协调;二是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狠抓落实,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汇报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复垦指标交易情况,确保工作平稳推进;三是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强化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