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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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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修订《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原重庆市规划局201712月出台了《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渝规发[2017]133号),有效规范了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和有效利用。2019年,为适应新的管理和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精神,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了《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三)《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

四、主要内容

《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7条。阐明了制定目的和依据、成果定义、适用范围、机构职责、成果内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成果分发、成果领取、使用要求、成果销毁、举报处理、行为监督、附则,并附4个附件。

对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了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对于基础测绘的定义,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因此,《办法》所称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是指在重庆市范围内通过基础测绘获取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二)规范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另行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可参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国测发〔201712号)执行

(三)明确了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基础测绘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办法》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工作,依法对成果的提供、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财政投入完成的,以及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并参照制定区县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四)规定了能申领使用的成果内容

《办法》规定了需要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才能领取使用的成果内容

根据《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办法》提出了在重庆市范围内可分发的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应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主要包含6大类一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二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1:5万、1:1万、1:50001:2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三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是属自然资源部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五是重庆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站网观测数据;六是其它应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五)明确了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依据《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法人单位。同时,《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单位需满足3基本条件一是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二是申请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三是要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办法》规定了申请单位申请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需提交的包括《国家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在内的11项材料,主要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保密管理机构制度和设施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国家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单位介绍信任务来源证明文件相关资质证书项目组织方证明文件《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11项材料是《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正渝规发[2017]133号)基础上,根据自然资源部放管服要求,删减了一项材料要求取消了《国家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的提供。

(六)明确了申领办理的程序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督管理,保障成果的可追溯性,《办法》提出了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以及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需要办理的程序。申请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需求和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实行分层级审查、审核、审批制。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出具《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告知申请单位。

《办法》提出了应急保障工作中需使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应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国测法字〔200713号)执行涉外企业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明确了成果使用的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到成果保管单位办理使用手续,领取成果。依据国家对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的相关要求,对成果使用单位做了具体要求,从保密管理机构、制度、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成果使用要求等具体情况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对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无偿使用及有偿使用的情况做了具体规定。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八)明确了成果销毁的要求

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被许可使用人只能用于被许可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使用的目的或项目结束后,需按照有关程序及时销毁,由专人核对、清点、登记、造册、报批、监销。《办法》明确成果使用单位应于项目完成半年内主动对所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载体进行销毁。《办法》对销毁程序也做了要求,即成果使用单位履行清点、登记后,将成果送交保密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并将销毁凭证及清单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九)明确了施行起始时间

《办法》自2019816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7133号)同时废止。

最后,附4个附件:包括《国家秘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项目组织方证明函》《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