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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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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6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5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下是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加强和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土地复垦率,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出台《管理办法》的意义

《管理办法》明确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程序及要求,也明确了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对于各区县规范性推进历史遗留及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落实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我市建设成为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解读

(一)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关单位的职能职责等

《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适用于《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国土房管局、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职能职责,同时明确了项目实施要以自然恢复为主,工程恢复为辅,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建则建”的原则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    

(二)规范项目审查及备案流程

为了规范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简化管理程序,针对自然恢复类项目明确了认定程序;针对工程恢复类项目明确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前期测绘、调(勘)查、工程规划设计、工程组织实施、竣工测绘的工作流程开展,并对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

(三)明确项目管理要求

针对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招投标、施工管理以及项目变更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规范竣工验收管理及明确指标使用方式

一是明确项目完成后应开展1:500比例尺竣工测绘;二是明确对历史遗留项目涉及新增农用地和新增耕地的,应编制新增耕地及农用地测算报告和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报告;三是针对市级投资项目、区县投资项目、矿山企业项目明确了具体的验收流程和要求;四是明确了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和新增农用地指标的使用方式。

(五)提出激励机制

提出社会企业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投资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项目,产生的新增农用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收益可在给付项目成本的基础上,与区县分成。

(六)合理规定项目监督管理方式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要求,《管理办法》明确市国土房管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对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历史遗留及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根据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损毁土地现状,结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实际要求,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分为自然恢复类、工程恢复类两种类型,并对两种类型分类制定了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