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年8月19日,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2号)正式印发,现就文件相关政策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渝府办发〔2020〕38号)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6年以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先后印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文件,对储备土地整治、供应和登记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我局2007年印发的《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56号)主要条款与现行国家规定不符。为做好政策衔接,对照新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政策要求,亟需对上述文件进行重新修改完善,以保障和规范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健康运行。为此,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国有土地供应管理、认真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完善储备土地登记等事项。
一是强化储备土地整治供应管理。明确了规划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关于储备土地整治供应工作的关系,强调土地储备机构需按照“净地”供应的要求,切实处理好供应前的前期开发工作,理清权属关系,确保地块产权清晰。同时,按照“谁整治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在“招拍挂”出让时须告知交地状态、整治状况、价款缴纳时间和违约责任。
二是明确应按照契约精神履行整治方和受让方的义务。储备土地供应后,土地储备机构和受让方须遵循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及时交付土地、缴纳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以及按时开发利用土地。对于双方有违约行为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是明确储备土地不动产登记和注销管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储备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规范表述。在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应摸清储备土地的权属和供地现状。在供应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办理储备用地的变更或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