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垂直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文字)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19-08-19
字体:

    2019819,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3正式印发,现就文件相关政策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渝府办发202038号)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6年以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先后印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要求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已列入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单位实施,储备土地必须是权属清晰的土地

我局2008年印发的《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10号)部分条款与现行国家规定不符。为做好政策衔接,对照新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政策要求,亟需对上述文件进行重新修改完善,以保障和规范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健康运行。为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储备土地资质、明确储备土地主体、规范储备土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实施净地出让等事项。

一是实行土地储备机构的资质准入管理。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应当由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承担。

二是明确储备土地主体。主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和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区外的土地,原则上由本行政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

三是规范储备土地审批权限及程序。规定主城行政区内的土地储备以及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外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主城区外的土地储备审批,除市级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外,全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对申报资料的要件进行了规范,须提供土地储备红线图,被储备土地性质、类别等情况。

四是实施“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前,要依法完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