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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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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赋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维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即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原则,创新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积极主动为建设单位做好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起草。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三、主要内容

(一)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种矿种:煤、石油、油页岩、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层)气、地热、放射性矿产、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

(二)程序要件及时限。在我市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解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要件名录,并将要件模板和形式进行公开,统一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三)区域压覆矿整体评估。园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完成区域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及审批手续的,实施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在区县政府征地请示文件中进行相关说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