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地质资料汇交是汇交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提高地质资料汇交质量和汇交比例,针对近年来我市地质资料管理中存在的新问题、出现的新情况,在调研、会商基础上,制定出台该通知。
二、主要依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汇交人、汇交范围和时限等。明确采矿权人、探矿权人以及其他地质工作的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国家出资的,由承担相应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同时,明确将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汇交资料种类、汇交时间、汇交验收等要求进一步细化。
(二)明确了汇交责任。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对国家出资和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明确汇交要求和代履行汇交方式。
(三)汇交程序要求。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9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88号),对资料制作、汇交要求、汇交流程进一步明确细化。
(四)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11〕78号),明确对全市项目进行统一监管。
(五)诚信制度。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关于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有关工作的函》,通过诚信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大我市地质资料的汇交力度。
(六)管理职能。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
(七)对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行为的处罚。重申《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