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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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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现就文件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放管服”改革精神,《通知》印发后,下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事项审批权限,大力推进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评估类别、评估工作要求、评估技术审查、评估审查认定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通知》主要特点如下。

(一)增加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要求,推进各类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区域在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前开展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后,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可不再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简化了高新区、园区等区域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二)调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权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批范围由负责评估等级为一级的评估报告的审查认定调整为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场地评估报告和区域用地评估报告的审查认定,大大减少了审批的评估报告的范围。下放审批权限的评估报告改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强化地灾评估制度执行力度。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管理,对于未按规定开展的,相关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开展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四)建立诚信体系制度。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县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诚信体系,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建设单位、评估专家及评估项目负责人的诚信管理,对评估报告质量、行政处罚等纳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上统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