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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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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2015929日,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改革矿业权年检制度,通过推行企业信息公示、主管部门随机抽查、社会监督、违者依法受罚、建立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等措施,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社会监督、信用约束的新格局,扭转以往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管不到位的局面201711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市矿业权监督管理,明确职能职责、工作要求和程序,《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9号)基础上,修订印发《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适范围、职责分工、信息填报及检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

(一)规定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非油气矿业权。

(二)规定了市及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内设机构职责分工。

(三)规定了地热、矿泉水及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业权人简化填报的信息内容,并对建筑用砂石、粘土范围作出了界定。

(四)规定了抽查名单的确定。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100%的地下矿山和30%的地面矿山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市局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和矿山总数的5%,其中煤矿的比例不低于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一。此外,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可根据需要增加对重点勘查项目和矿山的抽查,根据矿业秩序等情况开展专项抽查。

(五)规定了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及其法律责任。

(六)规定了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入移决定程序等内容。

、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