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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处置意见的通知》解读

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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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及时发现、查处矿山越界开采行为,有序规范矿山复产程序,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处置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4号)基础上,对存在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行为的矿山提出处置意见,修订印发了关于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处置意见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8,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三个部分,包括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行为的处置、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采矿权的分类处置、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的复产程序

(一)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行为的处置一是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当立即责令矿山暂时停产;同时报告区县政府,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二是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违法行为查处期间,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采矿登记审批手续、出具相应采矿登记调查意见,市局暂停采矿许可证配号和审批登记发证。四是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发现继续生产或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依法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采矿权的分类处置。一是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或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布置井巷工程设施、进行露天剥离以开采批准矿区范围外的矿产资源的处罚结案后,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的延续和变更登记采矿权出让合同未到期,且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可延续至采矿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增划资源类变更登记。二是因生产条件或查明资源赋存情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布置的井筒、井巷、工业广场、生产设施等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的,相关处罚结案后,可按规定办理采矿权的延续和变更登记。

上述情形申请采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并将是否同意其采矿权延续或变更登记的意见书面函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三)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的复产程序。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复产申请,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复产。禁止以排危整治名义界外开采矿产资源,严禁擅自批准矿山界外排危整治,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