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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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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矿业权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5号)基础上,修订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0,以下简称通知

、主要内容

《通知》由三个部分22条和三个附件组成,第一部分是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申请要件,主要是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国土资规201715文件的要件进行了简化和细化;第二部分是严格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主要是对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规定新措施的衔接和我市采矿权管理中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第三部分是完善采矿权出让收益管理,主要是在程序方面对财综〔201735文件作补充要求。三个附件分别是采矿权申请要件资料清单、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本),均是按照国土资规201715文件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细化,对全市采矿权登记要件、格式作的统一规定。

(一)精简了申请要件和缩短了审批登记时限严格对照国土资规201715号文件,结合我市采矿权审批登记实际,对自然资源部要求简化、合并的要件,进行了适当的简化精简合并,要件报告数量从5个减少至2个。同时,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通知》第五条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从法定20日缩短为10日,将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注销登记从法定40日缩短为25日,将采矿权转让审批与变更登记并案办理,审批时限从法定80日缩短为25日。

(二)体现和尊重采矿权的物权属性《通知》第十二条规范了原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不一致的问题,突出了采矿权登记的物权属性,体现了对采矿权这一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并将采矿权登记行为与对矿产资源开采监管行为进行区分,要求强化对矿山开采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继续做好采矿许可证上“生产规模”的记载服务《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9号)取消了生产规模的变更登记审批,但由于采矿许可证仍保留有“生产规模”栏,而且超生产规模进行生产是安全生产隐患情形之一,为此,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仍要配合做好“生产规模”的记载服务。根据不同矿种,《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生产规模记载,并明确不单独办理生产规模变更记载服务在办理其他登记事项时一并变更

(四)正确处理历史遗留形成的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问题国土资发201716号文件明确规定,新设非油气矿业权之间垂直投影范围禁止重叠,但对历史形成的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如何处理未作规定。由于非油气矿业权之间垂直投影范围重叠涉及到安全生产,而历史遗留造成一部分已设矿业权之间存在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如简单做“一刀切”式管理,可能会对矿业权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为此,《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实事求是区分情况,对不同情形的重叠问题区别对待。

(五)妥善处理矿业权制度改革过渡期间的有关问题国土资发201716号文件对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无预留期限制、第三类矿产增划资源不再协议出让、主矿种和伴生矿种均要登记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新要求,而在该文件施行前,已办理的划定矿区范围有1年预留期、已登记的采矿许可证按照主矿种进行登记、已为协议出让第三类矿产增划资源做了相关前期工作的情形,为做好新旧政策之间的衔接,《通知》第十七条作出规定,20171229国土资发201716文件施行之日为节点,对之前已完成的相关事项进行分类处理,有效解决过渡期矛盾。

(六)体现对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零星自用采矿项目和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撑和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管理战线上践行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表现,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是市委五届三次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有行动。为此,《通知》第十八条提出对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交通、水利等乡村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在符合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按需就近定点设置采石场,并落实属地政府的安全监管和生态修复职责;第十九条提出关于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的举措,明确合同约定内容和违约责任,并规定新建矿山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不得建设和投产;已建矿山202111日起,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不得增划资源。

(七)完善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财综〔201735文件明确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的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出让基准价就高确定。我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于2018126日公布施行后,同时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7584号),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体性问题进行了规定,为做好程序上的配套规定,《通知》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对20177135号文件施行之日至2018126日《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施行之日期间评估、定价和成交出让的采矿权进行清理分类处理,同时清理已设采矿权中,探转采时是否完成有偿处置和剩余资源储量、新增矿种的情况,要求按照基准价足额补征收出让收益,确保国家收益应收尽收。

此外,《通知》还对划定矿区范围合理性论证、第三类矿产出让勘查程度、矿产资源整体出让、一次性登记、探转采转让时未完成有偿处置等问题一并进行了规定。

、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