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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局办件大厅矿业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解读

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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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因规定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我局受理采矿权人登记申请,未在采矿许可证期满前作出决定,则采矿权已自动延期。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采矿权申请,面临行政审批和行政诉讼败诉风险。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服务于行政相对人,《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局办件大厅采矿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5724号)基础上,修订印发了《关于规范局办件大厅矿业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201716号)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公示到期提醒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滚动提醒。

(二)未按时提交申请规定对未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市局办件大厅申办延续登记的,不予受理;由于其他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矿业权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报告后,市局办件大厅方可受理。

(三)委托办理规定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相关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业务办结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已经受理的矿业权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应提交书面撤件申请并出具身份证明文件。

(四)审批结果领取规定市局办件大厅以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领取矿业权审批结果时,应提交《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业务受理通知书》及登记的联系人身份证原件。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缴纳相关费用,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市局办件大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不予办理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时限不缴纳相关费用领取许可证,我局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