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7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了解政策,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作出如下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是一项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工程,是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重要举措。2017年6月,《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对我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发挥了积极作用。《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全市累计审批加装电梯近1万台,建成投入使用超过0.89万台。各区县在推进该项工作中,摸索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经验,但同时也发现《暂行办法》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小区公共事务的表决机制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了新的规定;二是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效率不高;三是未建立同意增设与反对增设电梯业主之间的协调机制;四是部门、街道职责不清,推进电梯加装的合力不够。基于上位法应当贯彻执行、实践经验需要吸纳转化为立法举措、原有办法中的不足需要优化完善等情况,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修改17条,新增4条,修订后共21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工作职责、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资金筹集、设备检验、使用管理等内容,从完善加装电梯工作管理体系、健全基层协调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老旧住宅”修改为“既有住宅”,扩大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老旧小区”是指2000年前建成的小区,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无法满足老百姓安装电梯、方便出行的强烈愿望。我们所调研的城市中,均是用“既有住宅”来表述的。故在适用范围上,将“老旧住宅”修改为“既有住宅”,同时取消了建筑层数和建筑年限的限制,扩大政策惠及面。相应地,办法名称由《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二)根据《民法典》规定,降低了申请门槛。
依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将加装电梯申请条件由现行《暂行办法》中“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调整为“本单元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以本楼栋计算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降低了申请门槛。
(三)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查,简化审批流程,更好便民为民。
践行“放、管、服”要求,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减少多道许可审批程序,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一是取消原核发规划许可证程序,推行联合审查制度,以《既有住宅联合审查意见书》明确是否同意增设电梯。
二是取消施工图备案与施工许可手续办理,以到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代替。
三是将规划竣工核实调整为现场验核,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增设的电梯进行现场验核的方式,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现场验核记录,发现与施工图内容不符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四是简化用地手续,以取得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或征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代替原繁杂的用地手续办理。
五是让群众少跑路,申请材料在街道、乡镇就近递交,审查结论就近领取。
六是对于纳入本市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审查、统一实施,不再单独申请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七是对于在既有住宅预留的电梯井或者不突破建筑轮廓线增设电梯的,适用特种设备安装及使用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就增设电梯项目进行审查。
(四)明确了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基层社区在增设电梯中的工作职责。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基层社区更贴近群众,具有群众工作优势。部分区县在增设电梯工作中形成了“街道吹哨、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将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的群众工作优势与部门的专业优势结合起来,大大提高了增设电梯的工作效率。
(五)建立协商补偿机制,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在以往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协商引导机制,常常出现业主之间反复沟通,既耽误了加装时间,又未取得好的沟通效果的情况。为化解矛盾、畅通沟通渠道,《办法》提倡发挥基层组织协调作用,通过建立业主、居委会和镇街办事处多级调解机制,尽可能取得相关业主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发挥镇街司法所、平安建设办公室、民政和社区事务办公室等社区矛盾调解机构的调解功能。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建议引导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对直接受到影响的业主给予一定的补偿,切实解决居民合理诉求,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六)明晰异议处置情形,避免“一票否决制”。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电梯加装后对住宅的日照、采光、通风影响较小,但确因个别业主反对,导致审批工作无法推进的情形,造成因为少数人的过分要求,而损害多数人的合理需求的现象。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兼顾少数人的正当权益,需要进一步明晰异议处置情形。为了顺利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办法》对经“镇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现场踏勘后判定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虽然“公示期满有异议”但“已履行规定的调解程序的”,可以进行部门联合审查。若经各部门审查,增设电梯设计图说符合要求的,可以核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同意增设电梯。避免因为少数业主反对,整个增设电梯工程无法推进的情形。
(七)强化风貌管理,注重城市形象。
增设电梯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为了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电梯立面、屋顶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通过鼓励采用与主体建筑色彩、材质相近的材料或采用“玻璃+钢”的材质,要求同一小区电梯外观协调,提升整体风貌。
对于纳入老旧小区整体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实施,有利于提升城市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