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监督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矿产资源储量是重要的基本国情国力数据,是矿政管理的重要内容。2020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先后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系列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文件。拟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以及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管理文件,全面提升我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相关地质工作。对矿产资源储量相关地质勘查、分析测试等工作进行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单位规范实施勘查工程、地质测量、样品采集、送检分析等,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可靠性。严格落实出让采矿权地质勘查程度要求。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规定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内部质量管控。
二是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对评审备案范围、工作流程、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审查职责、结论意见以及撤销等情形进行规范。明确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职责。规定了市级监督指导方式。涉及重点问题和分歧意见的,评审专家组组长应当组织评审专家充分讨论后,形成评审专家组意见。评审机构与专家组评审结论不一致时,应责成评审专家组予以研究。经查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弄虚作假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撤销评审备案结果。
三是抓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重要环节。对野外工作核查、评审备案情形、监测矿山储量动态变化、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进行规范。规定应当结合报告评审对探转采储量报告、采矿权出让技术报告所开展的野外地质工作进行核查。强化矿产资源保护,严格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四是严格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责任追究。规定了矿业权人、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责任,抓好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审查、备案各环节质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