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27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127

 

 

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强化矿业权人主体责任和信用约束,加强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勘查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油气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我市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填写和公示本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负责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部及本级登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负责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抽查技术单位培训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的维护管理。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并进行监督检查;填写和公示本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负责本级登记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负责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抽查工作;负责矿业权人培训。

第四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部负责矿产勘查、矿产开发、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费用征管、执法监察、信息公示系统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相关工作。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相关工作包括对矿业权人的抽查、填写和公示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与移入、移出管理以及信息公示系统维护工作。

第五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分别由矿业权人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并公示。

矿业权人负责其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的填写和公示。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的填写和公示。

第六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统一使用自然资源部建设的信息公示系统。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设信息公示系统专栏,供矿业权人和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录填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 矿业权人和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矿业权人信息填报

第八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合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公示,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当年度关闭的矿山除外。

新设(取得)矿业权时间至当年年底不满6个月的,参加下一年度信息填报和公示。

第九条 矿业权人应于每年11日至331日填报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在年度信息填报期间,矿业权人发现其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不准确、错误、遗漏或已经变更的,可以进行更正,更正前后信息同时公示。

第十条 探矿权人应按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采矿权人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规定的内容填报并公示勘查、开采信息。

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增加填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其中的探矿权基本信息填写为采矿权基本信息。凡不涉及国家出资的,其勘查信息可不纳入抽查范围。

地热、矿泉水矿业权人只需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中采矿权基本信息、履行义务信息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中(一)栏(不含812项)内容;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业权人只需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中采矿权基本信息、履行义务信息以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中的第(一)、(五)栏内容。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构批准。县级以上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示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涉及保密而不能公示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直接报送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章  公示信息抽查

第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通过信息公示系统随机摇号抽取当年度抽查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名单,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为确保随机摇号抽取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等,依据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在信息公示系统中自行制定摇号规则。

在以实地核查方式进行抽查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当年度抽查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名单,随机选取抽查人员,参与实地核查工作。随机选取的勘查项目、矿山名单和抽查人员名单,应在实施抽查3日前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100%的地下矿山和30%的地面矿山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和矿山公示信息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和矿山总数的5%,其中煤矿不低于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一。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当增加对重点勘查项目和矿山公示信息的抽查,根据矿业秩序等情况开展专项抽查。

对列入异常名录的勘查项目和矿山,每年实地核查至少一次,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两次。

第十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固定比例抽查勘查项目和矿山公示信息,应当全部以实地核查方式进行,并应在9月底前完成。

对固定抽查比例外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公示信息进行检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根据需要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 以实地核查方式抽查勘查项目和矿山公示信息的,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单位应具备矿山地质、测绘地质等相应的设备和人员。每一个勘查项目和矿山实地核查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专业技术单位实地核查应符合采矿权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技术要求,形成的核查报告应当经实地核查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专业技术单位公章。专业技术单位及其实地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对出具的核查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的勘查项目或矿山的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工作人员应注明原因,并邀请矿山所在地的村、社干部作为见证人签字。

第十八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九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虚假的,应当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匿名举报除外)。

第二十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依法进行检查或根据举报进行核查,矿业权人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四章  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

(一)截止每年331日,矿业权人未公示年度信息;

(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弄虚作假;

(三)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

(一)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信息并公示;

(二)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更正并公示;

(三)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履行义务并公示。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自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3年仍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纠正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人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决定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名单。

第二十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或移出异常名录、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矿业权人、勘查项目或矿山名称;

(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权许可证号;

(三)列入或移出事由;

(四)列入或移出日期;

(五)决定机关。

第二十六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实矿业权人有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情形或符合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情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或移出异常名录、移出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并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人列入和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部负责矿产勘查、矿产开发、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费用征管、执法监察的内设机构,在查实矿业权人有列入或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情形的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提出并报本单位批准。其中,以实地核查方式进行抽查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查并集体会审后作出决定。作出列入或移出决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牵头的内设机构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市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不属于本级登记的矿业权人有列入或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情形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登记矿业权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前款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业权人列入和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的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矿业权人对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核实情况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将矿业权人列入或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在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上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下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矿业权人列入或移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下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正,也可以直接进行更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下列事项中,对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的依法予以限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依法予以禁入:

(一)规划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审批;

(二)规划自然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

(三)国有土地出让;

(四)矿业权申请审批;

(五)授予荣誉称号;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应当与地方政府及各行业部门有关信用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同享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检索查询。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可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

第三十四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抽查工作安排或执法、监督联动机制,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三十五条 矿业权人认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学习培训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制度和填报。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抽查、实地核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组织培训。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建筑用砂石、粘土,指建筑用灰岩、白云岩、砂岩、砂;砖瓦用砂岩、泥岩(页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粘土、泥岩(页岩)、砂;饰面用灰岩、白云岩。

本办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指放射性矿产、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中涉及的采矿业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