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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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26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各地勘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地质资料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家基础数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质工作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信息载体。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基础性信息作用,对积极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地质资料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做好地质资料的汇交、管护、利用服务和监管工作。

二、明确地质资料管理职能职责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履行贯彻执行国家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全市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交流和业务培训,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全市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

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依法保存、管理全市汇交的地质资料,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受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

三、严格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一)汇交责任:地质资料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汇交。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地质资料由地质工作承担单位汇交。其他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由出资人汇交,地质工作承担单位应予以配合,出资人也可委托地质工作承担单位代其汇交,但应当签订委托书或在项目合同中明确。

(二)汇交范围: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1、附件2确定的范围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分类筛选,汇交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成果地质资料中,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第三类矿产相关的各种地质资料不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汇交,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共享资料目录。

除上述规定范围外的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三)汇交资料种类: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

(四)汇交时限: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在汇交期限届满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报送《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延期汇交的,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应及时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更新地质资料汇交期限。

(五)汇交材料: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汇交地质资料时,须同时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纸质地质资料和电子文档1套,涉及转送全国地质资料馆或跨省(区、市)转送的地质资料,汇交资料需附相应份数的电子文档。汇交资料格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统一使用地质资料汇交报盘软件(下载地址:http://mlzx.ngac.cn/)提交汇交材料。

(六)汇交流程:

1.地质资料汇交申请:地质资料汇交人统一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汇交人服务子系统)进行线上预约(预约地址∶http∶/mlzx.ngac.cn/)。地质资料汇交人未注册账号的,应先在系统中选择所属行政区并注册账号。

2.成果、原始地质资料验收: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自收到地质资料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质资料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确认,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发放《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地质资料汇交人在收到《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60日内,完成地质资料补充修改工作并重新汇交。

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地质资料汇交人在项目实地验收前5个工作日内,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及项目验收时间等信息报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申请开展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定级。经初步筛选,需现场核实的,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应及时告知地质资料汇交人。在项目实地验收时,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派员或委托专家对初步筛选结果现场核实,并自现场核实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或《无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有类实物地质资料的,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协助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办理验收和交接。有类实物地质资料的,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在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通过验收的,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向地质资料汇交人出具验收交接单,类实物地质资料运输至库房后,出具实物地质资料入库单。

四、加强地质资料管护

(一)加强馆藏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市级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改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设施条件。用好现有临时过渡库房,落实管理人员,建立临时库房管理制度,确保业务顺利开展。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参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建设或改善现有实物地质资料库房。

(二)加强地质资料日常保管与维护。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措施管护地质资料,按照《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规定存储、处理、传输涉密地质资料,保证馆藏地质资料安全。建立电子数据备份机制,保证电子数据长期有效可用。开展纸质地质资料模糊破损修复、数据集成整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切实保管好各类地质资料。地质资料汇交人自愿保管和处置Ⅰ类Ⅱ类以外的实物地质资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和污染环境。

(三)执行地质资料保护备案制度。矿业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提交《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自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

1.社会资金参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开展矿产勘查,且双方合同明确规定需要保护的地质资料;

2.矿业权人缩小勘查或采矿范围的,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前汇交,且难以分割区域性地质资料的;

(四)及时更新汇交信息。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应适时清理、更新汇交监管平台项目信息,对于地质资料汇交人放弃、终止矿业权或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未能开展地质工作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确认后,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及时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撤消相关项目信息。

(五)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年报编报。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每年12月底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编报本年度地质资料保管和利用年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每年1月底前,向自然资源部编报上一年度地质资料管理年报。年报内容应包括地质资料汇交、利用和保护情况、地质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五、提升地质资料服务能力

(一)健全社会化服务制度。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要健全地质资料利用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查询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开明示。

(二)推进地质资料信息开放。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要及时完成新汇交入库地质资料摘要与目录信息采编,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要进一步完善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案卷级、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建立联合编目及目录动态更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全文数据库,为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提供更有利条件。

(三)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要定期对相关管理人员、地质勘查单位以及地质资料汇交人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提升全市地质资料管理业务水平。

(四)加大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产品开发力度。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社会热点,依托馆藏资源,加强重要实物地质资料的研究利用,加大地质资料编研和二次开发力度,加强数据整合、挖掘和应用创新,进一步挖掘和提升地质资料价值,拓展服务领域,延伸服务链,提升服务能力。

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一)建立地质资料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市规划自然资源会同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地震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地质资料的保管部门,建立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地质资料底数清楚、来源可溯、目录共享的目标,全面提升我市地质资料管理服务效能。

(二)健全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会同市及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相关处(科)室、地勘局、市地调院、市地环总站和市地灾防治中心等地质工作项目主管单位,健全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项目信息实时共享。

七、强化地质资料监督管理

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根据资料汇交情况,依法将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汇交人列入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或违法名单,向社会公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将未依法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矿业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向社会公开。

被列入地质资料异常名录或违法名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后,应按规定移除相应名单。

八、延伸地质资料管理职能

创新地质资料管理机制,推动地质资料管理向区县(自治县)延伸。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级发证矿业权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协助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催交工作,督促境内实施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九、加大地质资料汇交执法力度

对不按期汇交地质资料、不按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修改和汇交地质资料、经催交后仍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等行为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231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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