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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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

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鼓励表扬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发挥广大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市境内为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的成功避险是指发现因自然因素诱发的突发地质灾害前兆信息,较为准确判断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等,及时向受威胁群众进行灾前预警,使受威胁的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因灾人员伤亡的事件。其中,成功避险人数是指地质灾害发生后,若未及时组织转移可能带来的实际伤亡人数。

第四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地质灾害成功避险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工作。

通报表扬对象是在我市境内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优先推荐其纳入相关评比表彰项目评选范围,其相关奖励按照《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公务员奖励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

物质奖励对象是首先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因灾人员伤亡的单位和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中,多人共同参与成功避险的,由共同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奖励;无共同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单位奖励。对单位的奖励,由获奖单位根据具体贡献向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个人分配奖金。

第五条  通报表扬即时发布,对所有在我市境内为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即时通报表扬。对作出重要贡献、成效特别突出的,或在全国、全市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可提请市防减救灾委、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通报表扬。市、区(县)两级可同时通报表扬。

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实际因灾伤亡人数确定,共设4个等次,其中第一、二等次为市级奖励,第三、四等次为区(县)级奖励。第一等次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含)以上事件;第二等次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事件;第三等次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事件;第四等次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人以下的事件。

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对避免10人以上伤亡事件作出奖励。

第六条  市级物质奖励第一等次奖金额度为单位奖励5万元、个人奖励3万元;第二等次奖金额度为单位奖励3万元、个人奖励2万元。各区县自行确定区(县)级物质奖励奖金额度。

第七条  符合物质奖励的,按照“随时申报,即时审查,及时奖励”的原则,分级开展相关奖励工作。

(一)市级物质奖励主要程序:

(1)申报。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件避免伤亡人数等确定申报单位和个人名单,逐个事件审核填写《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申报表》(附件1),并组织核实成功避险事件的真实性,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附件2)。

(2)审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情况,组织即时审查,必要时可派专家前往现场实地核查。

(3)公示。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情况;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个人和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对成功避险的主要贡献;避免人员伤亡情况;拟定奖励等次、奖金额度等信息。

(4)奖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给予奖励。

(二)区(县)级物质奖励主要程序: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可参照市级物质奖励程序。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信息报送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信息,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及时宣传推广相关地质灾害成功避险案例。

第九条  市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物质奖励经费纳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区县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  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申报和审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已领取奖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关奖励认定结果予以撤销,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申报表

            2.重庆市xx区(县)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现场核查报告

 

 

附件1

 

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

申  报  表

 

 

 

 

 

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拟申报的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件发生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

2.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先进事迹:主要介绍所申报的个人和单位在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的发现、研判上报、组织协助避险转移过程中的先进事迹。要求材料真实,事迹突出,文字精炼。

3.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重庆市xx区(县)地质灾害成功避险

现场核查报告

(参考提纲)

 

一、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核查工作何时开展、参与人员等。

二、灾害基本情况

地质灾害基本特征、灾害发生时间、损失情况、是否为预案点、是否属于因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专业监测预警、群专结合智能化监测预警、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实施区域性统一转移避让或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等。

三、成功避险情况

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证明材料、走访证人等方式,梳理成功避险过程、核实成功避险避免人员伤亡数量和避免财产损失情况等(需附灾害发生前后对比照片、实际避免伤亡人数佐证资料)。

四、拟申报对象情况

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证明材料、走访证人等方式,核实确认拟申报个人和单位在本次成功避险特别是在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的发现、研判上报、组织协助避险转移过程中发挥的具体作用,是否属于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多人共同参与的,要逐一明确参与人员姓名及在本次成功避险中发挥的作用。

五、现场核查结论

根据核查情况,对核查工作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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