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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重庆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问答

答:

成果使用单位应于项目完成6个月内主动对所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交保密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并将销毁凭证及清单报送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答:

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合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6)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5)项和第(6)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

上述申请材料包含的信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答:

1)申请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

3)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4)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答:

1)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2)重庆市行政区域内1:5万、1:1万、1:50001:2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3)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4)属自然资源部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5)重庆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站网观测数据 ;

    (6)其它应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答:

本办法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重庆市基础测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