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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答: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新增面积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住宅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建筑类型对增设电梯项目制定有关财政补贴政策。
(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所有权人与配偶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四)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房改房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
(五)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六)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答:

占用其他权属用地的,应当取得有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占用国有空地的,应当取得区县政府同意。

答: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增设电梯示意图。
经现场踏勘,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还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三)施工图、房屋结构安全论证报告、消防技术标准说明。
(四)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设计施工图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电梯使用管理以及电梯的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书面分担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答:

申请、现场踏勘;公示;联合审查;开工、施工;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