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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后,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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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群众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准备所需材料困难问题,基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厘清应用场景,将原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确定全体继承人证明材料、遗产范围界定材料、放弃继承权声明等相关材料,精简为遗产管理人声明及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及担任遗产管理人证明材料。担任遗产管理人证明材料中,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字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申请书及遗产管理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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